發表自己寫的小說會違法嗎
1. 寫同人小說侵權嗎
寫同人小說是否侵權,要看情況。如果不侵犯他人的名譽權、肖像權、著作權等權利的,屬於作者獨創性作品的,不是侵權;但如果有抄襲剽竊他人作品、使用他人作品中的人物形象為原型等行為的,是侵權。但是如果是改編原有小說的內容且大多內容為復制原文的話,就不要以你修改後的文章做為謀利手段,且要註明原文來源作者通過更改文章標題等部分內容將文章改頭換面,署名卻不是原作者。這類情況侵犯了作者多項權利,包括署名權、編撰權等,是一種極其嚴重的侵權行為如果真的像寫,且要公諸於世個人建議可以看下版權相關規定。發表不算違法的,但是出版就要徵得原作者同意了。同人小說(FANFICTION),指的是利用原有的漫畫、動畫、小說、影視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節或背景設定等元素進行的二次創作小說。同人小說一般是以網路小說為載體,近年來,伴隨體育人物、娛樂人物、政治人物等社會人物的高密集度曝光,同人小說當中的真人同人小說也逐漸興起。但是現在一般的同人文化圈並不接受真人同人小說,同人小說圈內主流意見是涉及真實人物的同人小說不應該歸類到同人小說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2. 90後女生自行「出版」網路小說的行為違法了嗎
12月20日報道,筆名「**先生」的網路小說作者,是武漢90後女研究生唐某。由於小說含有 色 情 低 俗 內容,多次被網站刪除、封號,「**先生」卻通過網店非法印刷,並在網上批量售賣,被警方認定涉嫌非法經營罪。
目前,警方依據《刑法》第225條規定,已依法將涉嫌非法經營罪的唐某、董某、林某、潘某、鄭某等5人刑事拘留。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3. 我在自己的公眾號上發布自己寫的小說,會受到版權保護嗎
在我國,作者依法享有的著作權具體包括十七項。其中,前四項(即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為著作人身權,後十三項(即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等)為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作品的作者可以許可他人行使或者轉讓上述後十三項權利,並獲得相應的報酬。也就是說,對於著作財產權,作者是可以依法自由進行處分並獲利的。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並未對著作人身權作出相同的規定。因此對於這四項權利,作者是不得許可他人使用或進行轉讓的。這其中的原因在於,作品不僅僅能像其他財物一樣為作者帶來經濟利益,更重要的是,它同時還凝聚了作者的智慧,承載了作者的精神,是作者人格的體現。作者與作品之間的聯系是基於創作者的身份而存在的,由此而產生的著作人身權是一種基本的、固有的、絕對的、非財產性的權利,是不可剝奪且不可被替代的權利。故而只有作者本人才有權決定是否將作品公之於眾,有權在作品上署名,有權自己或授權他人修改作品,並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我國著作權法正是出於對著作人身權的充分認識、尊重和保障,才作出了這樣的規定。從另一個角度講,著作人身權,特別是署名權的行使和保護,不僅關繫到作者的權益,也會影響到社會公眾利益。因為作者是誰不僅代表了作品的藝術水平,也往往決定了作品的市場價值。這一點在美術作品上表現得尤其突出,很多人正是基於對某一畫家的推崇才會不惜付出大量時間和金錢去欣賞和收藏其畫作。由此可見,無論是將他人的作品拿來簽上自己的大名,還是允許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所涉及的都不僅僅是署名者與實際作者之間的關系。這種名不副實的情形,勢必會影響到相關公眾的判斷,並對他們的利益造成損害。因此,對於美術作品的作者來說,充分了解並依法行使著作權,是一件既於己有利,又於人有益的事情。
4. 嗯嗯...耽美圈作者出版個人志違法嗎
「耽美」不是問題。內容沒有YHSQ以及其他違禁內容就不違法。
但是「出版個人志」是違法的。根據國家規定,未經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及電子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和發行活動。
也就是說,小范圍流通合法、公開發行違法。印出來向周邊特定人群(也不能太多)贈送,是合法的,而向不特定人群銷售是違法的。
只不過現在出個人志的情況比較多,內容沒問題、影響不大的不會主動查處。算是在不舉不究一抓就死的灰色地帶吧。
有關法規:
行政法規《國務院關於嚴厲打擊非法出版活動的通知》
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