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別人小說里的人物侵犯版權嗎
A. 寫同人小說不會侵犯版權嗎
法律主觀:
寫同人小說,如果只是借用著作里主人公的名字、背景的,是不侵權的。同人小說,指的是利用原有的漫畫、動畫、小說、影視作品空御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節或背景設定等元素進行的二次創作小說。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斗孫岩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沒凱伍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B. 用他人武俠小說里人物名和武功寫的小說侵權嗎
其實在我們國家專屬權的意識是非常淡泊的,很多人都沒有這樣的一個意識。所以很多時候我們都不會想到自己的行為已經是屬於侵權了。不僅僅是那些使用別人小說中的名字不知道,有時候那些被侵權的人也不知道有這樣得到一件事。
其實一本小說出名後,他其中所有的人物或者武功都已經跟隨著這本小說有了一定的名氣,這就會帶來一定的名人效應,而之後的人在用相同的名字和武功,就會讓這本小說一開始就能夠吸引別人,這就就像是有一個明星代言一樣,所以這就有侵權的意思。
其實在我們的生活中也就有這樣的一個案例,在周星馳拍攝電影《功夫》因為在其中用了一些金庸武俠只能過得一些人物名字和一些武功,就在影片上映前期找了金庸,要付給金庸使用這些名稱的版權費,其中楊過,小龍女,神鵰俠侶等等的名字一共六個,周星馳以一個一萬元的使用費付給金庸。起手如果當時周星馳沒有拜訪金庸,不與金庸說起這件事可能金庸都不知道自己已經被侵權了,所以這就是我們對自己的權利沒有辦法運用的結果。
所以我們現在要加強這一方面的宣傳,因為這不只是侵權這么簡單,這更是對那些敢於創新,敢於爭先的人的一個不公平,更是會打擊他們創新的積極性,而我們都有了這樣的一個意識後,讓那些能夠創新的人得到好處,就會鼓勵那些創新的人繼續創新,這樣我們就會有源源不斷的好東西出現。
C. 寫同人小說需要版權嗎
【法律分析】:寫同人小說是否會構成侵權,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定。同人小說作為一種特殊的作品形式,從根本上依附於原著,其對作品內容的表達和讀者、作者對原作的態度有著根本性的決定性作用。必須要注意的有兩點,一是創作是否構成對原創作品改編權的侵犯,二是合作作者保護原創作品完整性的權利是否受到侵犯。寫同人小說,如果只是借用著作里主人公的名字、背景的,是不侵權的。同人小說,指的是利用原有的漫畫、動畫、小說、影視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節或背景設定等元素進行的二次創作小說。同人作品通常指使用既有作品中相同或近似的角色創作而成的新作品,即同人之名以為文。同人作品在創作過程中因使用了原作品的某些元素進行再創作,與原作品之間存在一定的依託關系,同人作品本身又具備一定的獨創性和新穎性,作者付出了創造性的勞動,可以構成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而受到法律的保護。同人作品符合我國鼓勵創作的立法宗旨,滿足作品的構成要件。但是使用流量明星等真人姓名作為小說主角編撰故事,有侵犯他人姓名權、名譽權等人格權的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D. 小說人物同名算侵權嗎
法律分析:不算,是按照內容算得。著作權法所稱的侵權行為是指違反著作權法規定的義務,侵害他人依著作權法享有的人身權或財產權的行為。如果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是直接基於違反合同義務發生的,這種行為通常僅視為違約行為,而由行為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十三條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E. 寫小說,如果裡面描寫的武功或者人物名字和別人的一樣,構成侵權嗎
寫小說如果裡面描寫的武功和人物名字和別人一樣,不構成侵權的,但故事情節如果完全一模一樣那就有點了。